山东省公路及其隶属设备损坏占用收费规则
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处理,保护公路路产路权不受侵略,保护公路安全疏通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》和国家相关规则,结合我省实在的状况,特制定本规则。
第三条公路的路基、路面、桥梁、涵洞、排水设备、防护工程、地道、测桩、界碑、里程碑、百米桩、示警桩、轮廊标、花草树木、专用房子、工程通讯设备、公路用地以及收费站设备等,都是国家财产,受法律保护,任何单位和个人损坏和占用后都要依照规范做修正、补偿或补偿。
第四条制止违背公路处理规则,损坏公路及其隶属设备,危及公路交通安全的行为。凡形成公路及其隶属设备损坏的,应按不低于该公路及其隶属设备原有的技术规范予以修正,不能修正或无力修正的,应按本规则交纳公路及其设备损坏补偿费,详细规范详见附件一,收费规范有起伏的,依据被损坏物品的价值在起浮起伏内进行补偿,存在争议的,由价格鉴证组织进行鉴证。
第五条公路及其隶属设备,未经公路处理组织赞同,禁绝发掘占用。确因工程建造需求,有必要发掘、占用时,建筑设计企业要事先征得公路处理组织赞同,提出过路工程请求并签署协议,并交纳公路占用补偿费,详细规范详见附件二。
第六条公路美化及其用地,禁止损坏及占用,损坏占用要按规范赔。经公路处理组织同意,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在公路用地内进行美化美化,产权归美化者一切,免收占用补偿费。
第七条各收费单位要到物价部门处理〈收费许可证〉,运用省财务厅一致印发的收费收据。所收资金系预算外资金,归入财务专户,实施出入两条线处理,各级公路处理部门要将该收费资金归入路政处理经费方案,专项用于损坏路产的修正和处理的开销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、移用、截留。
铁路、公路运输行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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